解析如何避免真实的新闻侵权?

http://www.cn40.cn 时间:2012-09-11 16:42来源:搜狐


    每个新闻工作者所学的第一课都是新闻必须真实,新闻真实首先要求事实真实,采访中要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产生新闻的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而法律真实是在法庭调查时,法官根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这种查明的事实即法律真实。

    工商部门无权对产品质量做出结论

    大连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带着新闻记者对沙河口区销售手机等电信器材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一家门市销售的手机缺乏必要的许可证,工商部门以这批手机产品质量有问题进行了查处。次日,大连市多家媒体报道了工商局的这次查处行动,其中提到了工商部门认定这批手机质量存在问题等等。新闻来源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这次查处时的一句口头结论,报道做到了新闻真实。可是,该家销售门市以损害单位名誉权起诉大连某报等新闻单位,索赔经营单位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指出,产品质量不合格及质量有问题的结论,必须是经过权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否则,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做出有关产品质量的结论。被告媒体确实无法拿出质量监督部门的质检报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商品质量进行判定。由此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并非产品质量鉴定的权威部门,该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口头结论到了法庭上毫无意义。沙河口区法院判决某报败诉,考虑到某报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到的新闻源,法庭只判决某报在报纸发更正致歉,没有判决支付名誉损害费。

    本篇新闻报道,报道的事实确实做到了新闻真实,却没有做到法律真实。工商部门的查处行动及结论让媒体做到了新闻真实,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与产品质量鉴定无关,报道中的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被割裂开来,无法统一在一个新闻事实中,法庭判决公正,媒体败诉也无奈。

    公安机关未立案报道如何不败诉

    大连某报一记者接到大连七贤岭地区多位居民反映,有一老者用硬物故意划他们停放的车辆,多位车主报案,并且悄悄守候,确实看到了老者经常在车身上坐着,也看到他在划车,于是再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传唤该老者,监控录像也证明老者确实在车身上坐过。该老者年龄已是8旬,由于有脑血栓后遗症,腿脚不太利索。警察询问,老者根本不承认有这回事,还解释说在车身上坐着是晒太阳。警察就让老者回去了。记者来到现场,根据多位居民的反映写了一篇报道,说根据多位车主目击,确实是小区的一白胡子老头划了车身。报道见报后,老人的多位子女不干了,将老人用轮椅推到报社,认为损害了老人名誉,大吵大闹,经多时劝解才离去。随后老人子女将某晚报起诉到沙河口区法院,以损害名誉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经过一位有经验的法官多次调解,报社也愿意息事宁人,双方最终以2万元达成民事调解书。

    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者,要求公安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先立案后调查,有相对确凿的证据才能继续办案。本报道从新闻真实的角度看,有多位受害车主守候以及目击者,足以证明划车是该老人干的,新闻事实肯定是真实的。然而,虽然有一定证据,但记者既不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也不是法庭的裁判者,仅根据多位目击者的反映,以及证明老人在车机关盖上坐过的录像,记者就断定是小区一白胡子老头划车,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在一定的小范围内,又有老人自认这事,引发了新闻侵权官司的败诉。记者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做出此报道,背离了法律真实,因此只能付出相当的代价。

    新闻官司败诉率极高,除去采访不细、报道事实不准确之类的问题外,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不能统一在一个新闻事实中,是败诉的最大因素。时代在进步,公民及单位的维权意识不断在加强,不但要求记者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也要求记者在采写批评性报道、深度报道、法制新闻、社会新闻中,懂得一定的法律常识,要有相应的取证观念,以及留存证据观念,运用一定采写技巧,同时在新闻报道的语言中,进行准确恰当地表述,在必要时,可运用“模糊”语言逻辑。写作时要想到,我写的新闻事实一旦对簿公堂,能否与法律真实相吻合,这样,才能在新闻真实存在的法律空间来驾驭新闻采写,才能在法律允许的天地中挥洒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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