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退货问题的处理

http://www.cn40.cn 时间:2013-06-26 08:15来源:搜狐网
  旅游购物退货问题是旅游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本期“旅游顾问”由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供案例,并对旅游购物退货问题的处理做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游客孙XX参加天津某旅行社组织的台湾双飞六日旅游团,于2012年11月15日出团,在这次旅游过程中,游客孙XX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店中为家人购买了珊瑚项链等旅游商品,价格约合人民币贰万元。返回天津后,家人并不喜欢其所购商品,同时认为本市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要低于台湾,因此要求旅行社退货。
 
  案情分析:按照旅游合同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该案件中,游客所购商品并非假货,仅仅是因为家人不喜欢而要求退货,而价格高低与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无直接联系,在该案件中,不能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问题。
 
  旅游购物退货问题的处理如下:
 
  1、在没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欺骗或者变相欺骗的前提下,旅游者自己必须承担较大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旅游者和旅游商场经过讨价还价,购买了旅游商品,应当认定该行为是旅游者真实意思的表现,旅游者应当对自己的购买行为负责,显然必须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
 
  2、在没有无条件退货承诺地区的旅游购物,单纯的价格纠纷,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必须履行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主要是要求旅行社与购物商场联系,协助旅游者退货。
 
  3、在承诺无条件退货地区的旅游购物,旅行社应当把退货的注意事项在行前告知旅游者,而不能只向旅游者灌输无条件退货的概念。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仅仅需要承担协助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承诺无条件退货的商品不能退还,或者旅游者因退货遭受经济损失,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
 
  4、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出境旅游为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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